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县(区)编办:
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个别部门和单位通过下发文件、考核评估、调研督查等形式“条条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工作正常秩序,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加大了行政成本。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这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中央明确的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和控编减编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禁超越职责权限干扰机构编制工作
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规定,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办发〔2012〕12号)明确,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党委、政府不予研究,有关领导不予签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要求,严禁利用拟订法律法规草案,代拟以同级党委政府或“两办”、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印发的文件稿、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等机会,擅自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党委政府提请审定。各部门各单位擅自作出的机构编制事项规定,各级编办一律不得作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切实维护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确保改革进程不受干扰。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严禁上级部门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县(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明确,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赣办发〔2007〕26号)规定,各业务部门不得将机构编制配备列为各类考核、评比、检查、达标等活动的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危害性,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关系,切实尊重和自觉维护设区市、县(市、区)在机构编制具体事项管理上的自主权。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纪律学习教育,根据实际完善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办文办会制度,切实避免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发生。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工作考核、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予以抵制,并积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反映。
三、严肃查处超权限干扰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6号)、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6号)明确规定了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各级编办要切实加强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党委巡视、地方政府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平台,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完善线索移交机制,加大对违反规定超权限干扰干预机构编制事项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