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财政局转发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编委办、财政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编制核准制度。为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实行核准制度。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工作人员均事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单》,一般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编制使用计划(2013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申报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止)。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各单位申报的编制使用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对未申报或逾期未报的,视作下一年度不要求使用编制。
编制使用计划原则上一次性申报、下达。对当年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临时申报追加编制使用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追加编制使用计划的,应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追加使用。未经核准不得自行调整和追加。
二、严格编制使用原则。
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核定的编制是补充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严格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事业编制的使用管理,严禁相互借用、混用和挪用。
适度空编原则。满编单位先出后进,超编单位只出不进,空编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要计划使用编制,梯次增补工作人员。
盘活存量原则。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动态调整,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间余缺调剂,着力解决严格控制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机构效率。
优先用编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全力打造海洋经济创业特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急需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的用编需求,确保编制使用的统筹性和有序性,把有限的编制资源配置到新区建设最急需的工作中去,用活用好现有编制。
三、规范编制使用程序。编制使用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机关事业单位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单》办理补充人员事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补充人员完成后,持相关的调配、招录(聘)通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登记表》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
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市(县、区)管干部,凭任职文件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登记表》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办理入编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作为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后,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登记表》到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等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减少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核销信息。
四、严肃编制使用纪律。编制使用核准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也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制度,规范编制使用计划申报。不得未经审核同意或超过审核同意的用编计划补充工作人员。对违反编制使用纪律自行补充工作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落实资金。
附件:1.《舟山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单》(点击下载)
2.《舟山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登记表》(点击下载)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