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编委办:
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和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精神,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各级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经研究,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分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逐步建立健全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发展事业单位,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发展。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和事企分开;有利于大力发展公益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更加有效的改革与管理。
二、类别划分和改革方向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将其划分为监督管理、社会公益、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四个大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指目前完全或基本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的改革方向是,结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对其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划转行政机构;对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规费等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履行职能的需要予以安排。
今后,此类事业单位要依法设立,严格控制。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及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以赢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对这类单位要根据职责任务和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具体划分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两个小类,实施相应的改革和管理。
1.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主要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定并严格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基础(社会)科学研究、生态资源保护、水文气象监测等事业单位。
2.准公益性事业单位。指由政府举办,并根据政府确定的公益目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确营活动,经费由财政适当支持的事业单位。如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对公益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益服务体系;要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指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和中介功能,实行有偿服务,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按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在管理模式上,依照章程或有关规则进行自我管时、自我约束;在运作方式上,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行为上,以体现社会效益或社会价值,依据市场和物价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项目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等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的事业单位。如生产和技术开发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等。
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单位,目前完全或主要从事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转企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以赢利为目的,可以社会化、市场化的事业单位。
三、组织实施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实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情况复杂、难度大,涉及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层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须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和提供各方面的保障。在实施分类工作中,各地编办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确保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审慎操作。分类工作主要是对现有事业单位依据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按照类别的划分标准,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在职能性质、组织形态、活动范围、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合理进行归类。在具体实施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细致分析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职能定位准确,归类依据充分;要区别情况,采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对完全符合某类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可先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确定类别,待下一步机构改革时,再对其承担的其他职责任务进行调整规范;对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按其主要类别属性确定类别;难以确定主要类别属性的,按其发展方向确定类别。
(三)分级审批,按时完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省编办负责省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并加强与各地联系与沟通,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类工作的指导。市级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市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同级编委审定。县级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同级编委审定。乡(镇)事业单位已按照浙委办[2006]56号文件精神进行改革,实行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的,可由县级编委确定为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系统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同级编委审定。
按照今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于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事业单位分类审定工作,并将分类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编委办。已完成事业单位分类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做好深化完善工作。